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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保障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时间:2025-03-15 03:30

小编:小世评选

近日,为了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并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的合成内容的标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保护公民及法人等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数字环境中存在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各类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音频、图片和视频等合成内容日益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这一现象在推动科技进步和信息传播上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信息混淆、版权纠纷、虚假内容传播等一系列负面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这些生成内容进行合理的规范,以确保用户在接收信息时能够清晰地辨识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新发布的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标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1. 文本内容标识:在生成的文本内容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要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以表明该内容为人工智能生成。这一规定确保读者在阅读文本时能够第一时间察觉到信息的来源,避免因误解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信息传播的问题。

2. 音频内容标识:在音频内容的开头、或者中间适当位置,应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帮助用户及时认识到耳边所听内容的性质。在相关交互界面中要设有显著的提示标识,使用户在使用音频服务时能保持高度的警觉性。

3. 图像内容标识:对于由AI生成的图片,要求在显著位置添加提示标识。这可以是水印、标志等形式,确保观众在观看图像时明确意识到其来源,从而避免误将其视为自拍照或真实照片的误解。

4. 视频内容标识:同样,对于视频内容,需要在视频的起始画面及播放过程中的边缘位置添加显著的标识,在视频播放结束时也应重复这一行为,使观众在观赏视频时能够清楚识别出其构成要素。

5. 虚拟场景标识:在人工智能生成的虚拟场景中,应在起始画面和交互过程中,适时添加标识,确保用户在进入虚拟环境时明确了解到这些内容的生成特性。

6. 其他场景标识:针对特定的生成合成服务,应用方需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添加必要的标识,以适合自身场景的特点、用户的需求以及行业的规范。

在对合成内容实施标识的要求时,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合成内容的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还需确保文件中包含满足上述要求的显式标识。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提升了透明性,有助于用户在面对来自不同源的内容时更好地进行甄别和选择。

可以预见,这一《标识办法》的推出对于行业的规范化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方面,明确的标识要求将有助于维护信息生态的健康发展,推动科技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也能为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增强其对信息来源的信任感,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信息环境。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是对当前信息传播混乱局面的一种积极回应,也是对未来数字环境的前瞻性思考。随着社会对人工智能的逐步深入与应用的广泛普及,我们期待这一办法能够有效地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同时更好地保护用户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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