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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加快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 以应对技术带来的新挑战

时间:2025-03-09 06:50

小编:小世评选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这一领域的规范与立法呼声愈发高涨。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指出,针对当前技术环境和社会需求,制定一部全面的人工智能法规,尤其是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任务,既急迫又复杂。

全球范围的立法动向

2024年3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全球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监管的决议,旨在促进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系统,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经过三年的准备和谈判,欧盟于去年正式完成了《人工智能法案》的立法流程,成为全球首个全面规范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在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规划中,也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重要议程。

吕红兵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专用具有几大显著特征:它能够执行多种不特定任务,依赖于庞大的数据集进行训练等。这使得其监管变得更为复杂。在这方面,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虽然试图采用基于风险的监管路径,但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样化用途和大规模数据采集等方面显得有些无力。因此,尽快加快我国相关立法进程,给予生成式人工智能以明确的法律框架,是当前迫在眉睫的任务。

当前政策与法规的不足

我国已有多项关于人工智能的政策文件。例如,2023年8月15日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底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及2023年初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都是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规范的初步尝试。这些政策主要针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无法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复杂社会挑战。

吕红兵指出,传统人工智能立法面临的挑战来自技术迅猛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因此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动。而风险的种类和程度也具有高度不可预见性。因此,立法者在解决当前问题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未来的长远影响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他建议应当通过“小、快、灵”模式,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全方位立法。

权利与责任的明确划分

在吕红兵的建议中,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不仅需要关注技术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责任,还需明确监管者及社会公众的权利与责任。例如,技术开发者需严格筛选用于训练大语言模型的数据,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健康性。同时,要对已有模型进行监测和调整,使用数据遗忘技术删除不当内容,并建立完整的反馈和举报机制。人工审核机制也是确保生成内容合规的重要手段。

著作权问题是生成内容法律框架中的一个核心和敏感议题。在输入阶段,是否侵犯版权、生成阶段的作品性质和作者资格等问题,都需要在新的立法中加以厘清。国内外的版权保护有着相对宽松的不同标准,但当涉及商业化使用时,法律保护则相对严格。因此,建议规定在商业使用时,技术开发者应与权利人进行协商,合理支付版权费用,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用户责任与保护机制

对于使用者而言,法律也应当明确其权益和义务。例如,应依据民法典明确服务提供者在个信息保护和侵权责任方面的特殊规定。同时,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受到法律保护。建立未成年人防沉迷的相关机制也是当务之急,确保技术使用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在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上,应当建立科学的标准,以体现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时,对于“深度伪造”等新兴问题,需加强技术检测手段的应用,确保内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挑战不仅涉及法律的滞后性,也与社会对新技术态度的复杂性有关。因此,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框架,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对于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吕红兵的呼声不仅是对当前科技立法工作的期盼,更是对未来社会发展负责的体现。我们期待能在不久的将来,看到更加清晰和合理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出台,为整个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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